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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冀南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一)

发布时间: 2024-03-27

邯郸冀南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一)

 

、电子证书(证明)等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 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二、企业购买(租赁)不同类型不动产的政策?

答: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公开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地籍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办事流程、登记及查询收费标准,并实时更新?

答:(一)、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各类登记业务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均有明确规定。公众可以登录不动产登记机构官网查询下载,或至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办事告知单。1、关于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2、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站:http://hdjn.hbzwfw.gov.cn/个人办事--按部门分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查询相关办事指南。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均可以依法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和查询主体等有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5、《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全面推进‘全程网办’。

(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冀时办”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出具电子版查询结果证明,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续推进‘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方式。进一步优化自助查询终端和‘一网通办’平台的信息检索方式,任何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坐落,无需提供不动产单元号等特定查询条件,查询全县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查封、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状况,非居住房屋还包括权利人信息)和地籍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

(四)、关于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https://www.gov.cn/xinwen/2016-12/12/content_5146927.htm)、《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607/t20160727_2369032.htm),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免收和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