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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南新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29      发布来源: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体系,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全面深入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减少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杜绝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个监管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高效协同。牵头单位负总责,联合单位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以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带动各相关部门共同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服务型”柔性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坚持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注重释法说理,强化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和指导,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四)坚持公开公正。通过“邯郸执法”平台,推进联合执法检查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执法裁量基准,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明确责任

  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参与“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行政检查量较大的部门担任,牵头单位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联合单位是除牵头单位以外的对该经营主体具有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的所有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单位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需要跨层级开展的,牵头单位可以直接联合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政府实施。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联合单位,成立“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专班, 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工作的协调沟通,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

  行政处罚权已经划转到新区行政执法联络办的商务、文教体旅、农业农村、水利、宗教、人社六个行政执法领域,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仍然具有行政检查权,相关行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仍然由原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工作流程

  (一)制定通讯录和两个清单阶段

  1.编印全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通讯录。统计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法制股长、各执法队队长办公电话、手机(微信同号)、邮箱,由法制股长(执法队长)担任联络员,通讯录编印完毕后,电子版第一时间发冀南新区法制微信群,确保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能够第一时间联系。

  2.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行业清单。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检查事项,分期分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牵头单位、联合单位)、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并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期分批发布。

  3.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企业清单。牵头单位要会同联合单位,针对事项清单中的某一项检查事项,选取一定数量信用等级高、风险小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    制定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企业清单,企业清单应当和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建立对应关系。企业清单可参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明确行政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日常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同一执法领域的各级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的现场检查总数不得超过该项行政检查事项总频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食品、药品、重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检查的,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和要求的频次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检查频次和扩大检查内容。对投诉举报、社会舆情、案件移送、上级交办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限制,但应向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备说明。

  (二)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阶段

  按照“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企业清单,牵头单位要负起总责,与联合单位充分沟通,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形成联动机制,防止多头检查情况的出现。

  牵头单位要按照“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适时向各联合单位发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表,联合单位收到后,应当及时填写联合执法检查表,做好检查准备。联合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可依法采取“一表通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必须通过“邯郸执法”平台开展。

  参与单位的数量应当根据检查对象的规模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控制在6个以下,每单位以2名执法人员为宜,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集合,以免企业承担过重的接待任务产生新的扰企问题。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沟通,注重分工配合,统一检查标准,共同高质量完成“综合查一次”工作。

  除直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前,牵头单位可以按照“双随机”机制,组织联合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前,根据实际需要,牵头单位可以事前通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前通知的内容可包括执法单位、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备查资料等。如果存在检查要求不一致的,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

  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经营主体,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对象。

  牵头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台帐,各项检查实施后,填写冀南新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一表通查”问题清单,能够现场确定检查结果的,现场填写,联合部门执法人员应当签名确认。不能现场确认检查结果的,检查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向牵头单位书面盖章反馈,由牵头单位填写台帐。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检查后依法处理阶段

  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柔性执法原则,对违法行为属于初次、非故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的,在“邯郸执法”平台落实免罚;对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在“邯郸执法”平台点选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清单,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结果运用阶段

  牵头单位要依托“邯郸执法”平台,共享“综合查一次”的检查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形成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的效果。

  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采取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收集企业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帮助其解决问题。

  牵头单位应当总结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总结报送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是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分类分级综合监管,落实“无事不扰,有事必应”、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实施,精准发力,有力推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协同监管工作效能,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基层执法部门负担。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综合查一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邯郸执法”平台使用水平。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参与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要求,保障“综合查一次”协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及联合单位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单位的检查事项,应及时主动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多头检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综合查一次”任务完成、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定期梳理“综合查一次”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推诿扯皮、该牵头不牵头、该联合不联合的,不积极参加“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细化分类分级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按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监管级别,并实施不同频次的行政检查。对于已经完成检查任务或暂无开展相关行政检查计划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对投诉、举报的案件或执法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相关行政检查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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