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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有效性:有效

 

      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冀南新区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各种垃圾、工业废料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新区已实现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自动巡航,发现焚烧火情自动报警,监督管理人员可即刻到达现场,迅速找到违法行为人,实现精准打击。

三、各乡镇(办)将组织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各乡镇()按照管辖区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新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的,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

五、凡干扰、妨碍和阻挠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检举、揭发违规堆放、焚烧秸秆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4小时举报电话:6297358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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