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纾困
当前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助企纾困

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发布来源:行政审批局
 

各乡镇(办)、新区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

                  20211026

 

 

 

 

 

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发﹝2021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新区实际,在新区范围内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202171日起,在新区范围内持续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冀南新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共74项,在新区范围内落实取消7项,审批改为备案5项,实行告知承诺16项,优化审批服务46项(详见附件)。

1.直接取消审批。落实取消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公安分局。完成时限:202110月底前)

2.审批改为备案。将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新区卫生健康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110月底前)

3.实行告知承诺。对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在执行省级配套措施的基础上,按照《邯郸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邯政规〔20213号)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并履行相关程序。要在告知承诺文本中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同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结合上级部门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对违反承诺后果严重确需撤销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局、财政审计局、林业水利局、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办)。完成时限:20219月底前﹞

4.优化审批服务。对4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其中,精简审批材料23项;实行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21项;衔接下放审批权限1项;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1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改革要求,已依法依规将38项事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其中,正在实行的审批时限已远低于此次国务院改革要求的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目前已经改革实行的最短审批时限继续落实。(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新区党政办、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组织人事局、林业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文教体育局、综合执法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严格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鼓励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办公室、公安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消防大队、各乡镇(办)。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审批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主管、监管部门,有关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及时接收信息并将有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全面归集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电子证照模板,2022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按照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依托省、市平台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信息系统配套支撑。各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方式,及时优化提升信息系统配套功能,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与实际业务办理一致。要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时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推进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统筹推进“证照联办”改革。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两项改革的关系,确保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按照省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照后减证”工作,加大对单一行政许可事项减少、简化、优化审批。结合“证照联办”改革,持续推行事项集成与并联服务,推动后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联审批,推动新区在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重点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证照联办”全覆盖。(牵头部门:新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

6.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在新区范围内推行的改革措施,要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新区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需要进行修订或废止的,要纳入清理范围一并清理,并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牵头部门: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结合新区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牵头部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直接取消审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按照事先明确告知的监管方式和标准开展监管,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下放审批权限的,监管部门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牵头部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牵头部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新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新区管委会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新区行政审批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新区行政审批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统筹“证照分离”和“证照联办”改革,促进两项改革工作落实落地落细。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

(二)抓好改革实施工作。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分析具体改革事项,研究制定并落实本部门配套措施,包括告知承诺文本、行业监管规则、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改革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各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四)加大改革督导力度。新区行政审批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改革到位、创新开展工作、破解改革难题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适时复制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改革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工作方案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及时向新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020年印发的《关于在新区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中与本方案不一致之处,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邯郸冀南新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政策解读:《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解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