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邯郸市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 3 号)要求,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 702 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 350 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 5124 元/年,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 232 元/月。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3月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标准调整到位。各乡镇(办)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这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作为助力脱贫攻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确保 4 月底前完成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同时做好新标准下的补发工作。
(二)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办)和新区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低保相关政策,强化动态管理,根据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资金保障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我区的低保资金需求,足额列支低保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邯郸冀南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