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子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的管理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住宅性质的房屋用作商业用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中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允许个人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条件下,将住宅用房作为商业用途。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规定: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的,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住宅用房改作为商业用途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随意拆改承重墙、私改水电线路等行为,会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影响房屋质量,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二是外来人口随意进出小区,被盗、消防通道乱占事件增多,给社会治安、消防管理增大难度。三是经营活动会造成噪音、垃圾等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活中,小区内的住宅用房改作为商业用途,绝大多数经营者并未征求小区“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甚至有些经营者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部分小区居民对改变房屋用途带来的不利影响,反应日益强烈。您提出的对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的管理建议非常必要,新区需进一步加强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的管控。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对于住宅性质房屋从事商业用途的申请,新区审批部门严格把关,对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进行实地核查,一致同意后进行审批。
(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对已成立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加强对登记经营场所的排查和监管。对影响较小、便利居民、规范经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经营主体予以保留;对造成安全隐患、治安隐患、扰民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建筑、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齐抓共管
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镇(办)、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对辖区加强监管和排查工作,对发现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