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什么制定本规定?
为营造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二、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1.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三、投诉和举报应提供哪些信息?
1.投诉应当提供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和可以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并应当提出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明和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如果出现恶意投诉怎么处理?
建立健全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容错机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投诉举报复议案件中的新类型、改革探索性案件以及因制度设计等原因发生纠错的案件以及满意度测评存在问题的情况,如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材料,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和投诉举报异常处理或者满意度测评考核等,以鼓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勇于担当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12345政务热线等部门的沟通,上述部门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
原文链接:邯郸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